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我系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健全完善系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黄淮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修订)》精神,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是本系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凡属本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系党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本系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支持配合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1、讨论研究本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办学方向的重大问题。
2、学习传达上级及学校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3、讨论研究本系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
4、讨论研究本系教学改革、教学计划制定与调整,教师和教辅人员岗位配置,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督导及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5、讨论研究本系科研工作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目标。
6、讨论研究本系本科培养方案、学科专业设置、学科专业建设、合作发展联盟等方面的问题。
7、讨论研究本系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及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和培养、人才引进,教职工的调入和调出、攻读学位、外出学习进修等。
8、讨论研究本系年度经费预算、经费使用方案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重大项目的开发、重要设备的采购等。
9、讨论研究本系教职工的津贴分配和其它收入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10、讨论研究本系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科级干部的推荐意见,管理方式改革、规章制度建设、学生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教职工考核与奖惩等。审定向学校及其它部门报送的重要报告、总结、请示。
11、讨论研究招生(含成教招生)、就业、成人教育面授,学生奖励、处分以及学生管理和成人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12、讨论研究本系党的建设及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方面的问题。
13、讨论研究系务公开的有关事宜。
14、讨论研究对外合作与交流、联合办学方面的问题。
15、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副书记、副主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均可提出建议议题。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如遇急需研究的重要问题,也可由临时主持工作的党组织负责人与行政负责人共同商定。
第七条 凡未经总支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除突发重大事件急需讨论外,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凡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事先都要做好充分准备,班子成员要相互沟通,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协商,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避免临时动议。
第九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系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加和列席会议人员。提交议题的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四章 会议组织和议事程序
第十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人员为系党政班子成员。系党政办主任、学工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列席人员可扩大到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团总支书记等人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系主任或总支书记主持。系主任、总支书记一方不在,需要召开会议时,会前应取得联系,会后要及时通报会议情况。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议题分管成员向会议汇报说明,提出所议事项建设方案或意见。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
3、进行表决,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经应出席会议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的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明确讨论。如对讨论的问题有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讨论决定。
4、党政联席会议决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人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有2/3应到会成员出席时方能召开。若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需要回避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问题时,系办公室主任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的形成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受主持人委托由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其决定事项。
第五章 执行与督办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全体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其他成员应积极配合分工负责成员做好工作,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沟通协调,监督和保证各项决议顺利贯彻实施并取得实效。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一般应由分工负责的成员汇报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内容,应当向本系师生员工传达的,由会议主持人或根据会议决定及时组织传达到师生员工。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能贯彻执行的决议,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接受学校纪委、组织部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电子科学与工程系党总支
电子科学与工程系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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